摘要

合同法范畴上的默示许可原则作为限制版权人权利的手段引入到版权领域,在前数字时代版权法领域可以发挥其应有效用。但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中,将其局限于传统的合同制度范畴,则无法应对技术飞速发展而带来的挑战,大量涌现的新问题远远超出了合同制度的范畴。只有确立默示许可作为开放性原则的地位,才能很好地引入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使作为开放性标准的默示许可原则,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下能够保障已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行为不因法律的缺位而受到过多的限制,这在对当前一些典型的网络行为规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 单位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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