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集中体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追求的同一性,直观呈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互相贯通融合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充分彰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以及切实保障制度优势在民族地区转化为治理效能。广西12个民族自治县立法是民族地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具体表现为自治条例制定及修订实现全覆盖、单行条例凸显民族特色、深化立法“直通车”作用、建立立法跨区域协同机制等方面。民族自治县在立法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进路主要包括推进“小切口”立法、强化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加强对自治条例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注重对单行条例立法后评估监督以及搭建立法协同合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