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的发展,自动化行政现身于执法实践,在交通管理领域尤为突出。电子眼执法争议行政诉讼中,相对人以电子眼取证存在问题的抗辩被支持率较低。司法裁判争议焦点集中在其取证内容存疑、密度失衡、取证方式合理性存疑,反映出电子眼式自动化行政模糊了立法与执法的过程,“以罚代管”式行政处罚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程序正义贯彻不足。对此类行政侵权救济,应当明确界定责任主体仍为行政机关,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并配套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