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王某于2019年2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王某入职当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A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与王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2020年1月15日,A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受市场冲击,A公司决定将市场部由原先的四个组调整为二个组,王某所在的组已解散,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王某对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予认可,遂至仲裁委要求A公司1.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