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实务界发布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出发,可以提炼出当前对这一审判理念两种不同的理解进路及其操作方式:结果主义和规范主义。两者在基本理念、制度操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相较而言,规范主义进路更符合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和司法权运作规律,更契合既有审判经验和做法,且内涵于现有法律规定,结果主义进路则因存在诸多问题而应当审慎采用。在规范主义进路之下更好地展开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属性,重视行政诉讼类型理论应用,正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规则,注重发挥法官释明和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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