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了两项适用条件:(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否定了侵害财产权益所产生之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忽视了侵害财产权益情形下所产生之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的独立性,有必要承认因财产权益之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可获赔偿之可能。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亦存在问题,应当关注保护不同法益类型和区分不同主观因素的需求,以"微小损害不予赔偿"作为限制条件并借鉴"动态的严重性标准"理论,为精神损害提供更完善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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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