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审法官制度在中国建立并非毫无可能,而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已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被提出,分离已是必然。故在预审法官制度与执行局或执行法院设立的前提下探讨二者有无融合的可能性,并讨论其融合后的利与弊。从二者的诉讼功能以及权力主体两个方面论证其有融合的可能性,接着从有利于精简司法机关、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几方面提出了二者融合的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