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之后,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理顺其与自首坦白之间的关系,成为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理论解析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性质上系法定量刑情节。从自首坦白到认罪认罚,是量刑情节从单一性向综合型的立法考量;是犯罪人刑法地位从对象性到主体性的法律设定;是刑法目的理论从犯罪惩治预防到强化刑罚效果认同的恢复性司法治理的演进。正确处理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从自首坦白到认罪认罚是从客观真实到自愿基础上的客观真实;其次需要明确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均属于预防刑调控地位,不能改变责任刑基础;再次,需要进一步调整量刑规范化制度,建立起刑罚评价的考察机制;最后,探索构建易科制度,规范和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推行。

  • 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