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要解释就要有基准点,否则解释无所依归。刑法解释"各守阵地"的现象,究其根本是刑法解释方法论的混乱。从文义解释到论理解释是刑法解释位阶的初级形态,刑法解释位阶包含次序的位阶与效力的位阶,刑法解释位阶所要寻找的就是解释方法的方法,而非具体的解释方法。本文在赞同刑法解释具备一定规则的解释位阶基础之上,通过研究裁判思维,对位阶的确立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