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是解决新时代农村矛盾的根本途径。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问题上法源匮乏、裁判分歧,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宅基地财产性、保障性双重属性的矛盾。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否定论存在缺陷,应秉持宅基地财产性与保障性之法益平衡,准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同时也应对此加以限制。为完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但同时明确不得单独继承;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房屋维修与重建,同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允许以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同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优先购买权;另外,还要完善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及收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