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解释》),依其中规定,可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传谣行为,认为网络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网络传谣行为可视为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将信息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的一种类型,属于合理的扩张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将网络传谣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主观违法要素,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对公共秩序没有造成侵害的网络传谣行为不宜适用寻衅滋事罪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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