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2015年以来审结的非学术类学位授予纠纷类案检索分析可以发现,原被告双方分别坚持"国家行政"与"大学自治"的立场,对上位法中学位标准条款进行不同解释。大多数法院通过对现有法律的体系性解释,在学位授予非学术标准的合法性上达成司法共识,体现出对大学学术自治原则的尊让,但仍有少数法官对此表达出比较复杂的司法审查立场。在《学位条例》修订时应当确立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并行的双标准制,同时坚持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严格限制高校在上位法规定以外附加非学术评价条件或作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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