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情况下的股权归属

作者:尚晓茜; 张禾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17): 4-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17.002

摘要

<正>【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股权归属,直接产生股东对公司的请求权,可据此要求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证明权利归属文件上予以公示。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的,可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而其确认股权的请求则应当以显名化的标准进行审查。该标准亦因股权代持是否具备原始被知悉条件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