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极其特殊性决定了其先行先试离不开授权立法。《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等中央文件不是直接的授权决定,但其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授权立法提供了政策支撑。平潭综合实验区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应是全国人大,被授权主体应是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授权内容当前应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的"改革开放"和"保障措施"中的相关事项中选择,一事一授权;授权的方式应将主动授权和依申请授权相结合;授权决定方式应具体明确。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