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环境污染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发生的越来越多,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广大关注,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也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侵害的法益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而有时两者可能也会存在冲突,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环境利益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为了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应当与环境私益诉讼走向融合。此外,我国在实现环境法治的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也是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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