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如何将"案-件比"落实到人头,既是挑战,更是启发。一是充分利用"办案时效比",即实际办案时长与标准办案时长的比较,有利于实现对检察官办案效率精准评价。将审查起诉案件分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普通程序、疑难普通程序和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普通程序案件。经测算,前四类案件标准办案时长分别确定为每件5天、30天、45天、60天,最后一类案件(设定不超过案件总量0.5%)办案时长不作要求。其他业务类型标准时长参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