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适时修订公司法律制度,以增强其适应性,是全球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当前大力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公司法》修改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完全采用认缴制,在这种资本制度下,可能会产生"一元公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认缴期限特别长的公司,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此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注意,判断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时点都发生了变化,因果关系的要求也应明显弱化,需要重新思考法定最低资本在判断资本显著不足中的作用,合理地运用财务指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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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内蒙古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