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决定了校内权限的分配与运行方式,其合理程度系关大学整体竞争力。德国政府主要依据高等教育法来调整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为了避免法律不当干预大学自治,一方面,高等教育法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以此划定政府与大学的制度边界;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法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以确保法律的结构性规定有利于高校践行基本权利。以德国经验为鉴,我国应明确高校法律地位的公法意义,确保大学章程对校内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并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监督教育类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以提升高校内部治理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