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世界正处于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发展已达到脱离限定算法的程度,不可预测的创新使得人工智能成为创造主体,其生成客体的专利属性判定不应该囿于技术生成过程,应该赋予可专利性。参照现有拟制人格、工具人格、电子人格,类比职业发明制度,着眼人工智能在各领域跨越技术问题人格化发展趋势,肯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专利性,提出有限人格赋予和法制化保护的必要性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