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袭警罪,体现了国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袭警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袭击行为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只需要具备妨害"公务"和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抽象危险即可。暴力袭击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警察的人身,也可以是与人民警察人身密切关联的财物,但是人民警察的范围不包括没有正式编制的辅警。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使用枪支等手段"除了法律例示的三种,还包括其他能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袭击手段,如爆炸、射箭等。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