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优位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实践中都体现得较为鲜明。监察优位有三重涵义:一是监察机关具有强势地位;二是监察人员具有优越地位;三是监察权具有主导地位。虽然监察优位具有高效反腐的效果,但其弊害也不容忽视:一是司法权难以独立公正行使;二是刑事诉讼结构被扭曲;三是以政治思维代替法治思维从而消解法治权威;四是职务犯罪领域的冤假错案将难以防范。监察优位的形成既有反腐败需要的现实原因,也有政治机关定位的原因,还有监察机关职能广泛的制度原因。为此,我们需要在高效反腐与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寻求平衡,对监察优位予以适当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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