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透过企业家犯罪现象,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现阶段我国刑法在市场经济领域日益扩张的现实。企业家犯罪罪名结构表明刑法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趋势,企业家犯罪发案方式表明刑法越位介入市场经济领域,企业家犯罪的罪刑失衡表明刑法介入市场经济领域显失公平。这种现象体现了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下"泛刑法化的思维模式"与"刑法浪漫主义情怀",这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大相径庭。体制性缺陷是刑法非理性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根本原因,刑事立法缺陷为刑法非理性介入市场经济领域创造了前提条件。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强力法和保障法,需要因应新形势、新要求而保持应有的理性,努力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之间取得平衡。为此,我们应该确立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平等保护的刑事政策观念,刑法立法应主动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通过能动的刑事司法过滤掉刑法规范中的非谦抑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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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