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53条围绕着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设置了两种类型的强制性规定。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上,首先可结合司法文件、理论共识和司法经验累积,识别出已有共识的不影响或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当某一法律法规属性难以确定时,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须结合规范目的等因素予以判断,不宜直接认定其影响合同效力;即便该规定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时,仍须考量法益保护、违法行为后果、对交易安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利益衡量、效果核验,确保适用强制性规定评判合同效力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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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