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对象主体如何认定

作者:周金瑾
来源:中国土地, 2020, (09): 60.
DOI: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20.09.22

摘要

<正>A公司的子公司B于2018年4月在C市竞得一宗地块,C市自然资源局与B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动工建设日期为2018年6月。但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该地块至今未能动工开发。C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地块已超过约定动工时间2年以上,且仍未能开发建设,应当属于闲置土地。B公司则认为,该地块为A公司在C市某个在建产业园项目的配套工程,项目整体投资额占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