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增值税法(送审稿)》将视同应税交易明确限定为货物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两大类型,相比于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的商品与服务税视同交易规则及替代方案,体现出较大的趋同性。视同应税交易的建构核心在于贯彻增值税中性原则,包括保护纳税人抵扣权、促进课税待遇平等以及避免同时取得进项税抵扣和销项税不缴双重利益,对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进行限缩,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借鉴商品与服务税域外立法,在增值税法明确且宽泛界定应税交易的核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规则,如避免通过兜底条款在未来增值税法的实施条例中恢复其他诸多视同应税交易类型,对保留的视同应税交易增加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条件,明确货物等用于投资或向股东分配行为的增值税处理等。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