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故在立法行为中也有体现。《民法总则》在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作为对民法典具有整体指导性的原则,其在民事行为中对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其表述有一定的不当之处,但是"绿色原则"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引导性。本文着眼于物权内容,主要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准物权、相邻关系等方面来探讨"绿色原则"的作用与影响,并且得出"绿色原则"对于民法物权制度的"绿色化"具有标志性意义,对民法物权制度实现其环境资源友好目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