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明确了赔偿委员会的审判组织性质。然而,在权力配置上赔委会不具有完全的确认权,在委员的任免程序上不符合权力机关监督原则,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审理案件,而是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实际审理赔偿纠纷。赔委会始终处于虚置的状态,并未真正践行其审判组织的性质。因此应当对赔委会进行实体化改造,在赔委会下设司法赔偿庭,由其承担赔偿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还应当扩张赔委会的职权,使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突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的原则,直接对司法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