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冤假错案,古今中外,无不有之。楚辞《九章·怀沙》中即出现"冤"字:"扶情效志兮,冤屈而自抑"。[1]何谓"冤"?《说文解字》认为:"冤,屈也。从兔,从冖。即兔在冖下,不得走,益屈折也";[2]可以看出,"冤"首先指的是一种内心压抑的怨气,然后则是无罪而受罚的冤屈,到了刑事领域,"冤"和犯罪、诉讼、牢狱相结合,演变成"冤案",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大批因政治运动而被戴上"反革命"帽子的无辜者陆续得到平反,"冤假错案"就成为广大民众约定俗成且经常使用的词汇,但是事实上,"冤案"、"假案"和"错案"并不是同一内涵。一般而言,冤案是指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并非该被告人所为,而对该被告人进行定罪科刑的案件。假案是指人为地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错案是指作为案件处理的事件存在,但在认定事实、情节或适用法律定性处理上出现错误的案件。[3]本文所指的刑事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和错案的统称。

  • 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