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进行调整,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公共设施设置人或管理人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但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性质,可分析得出其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结论。最终应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结合其抗辩原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其赔偿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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