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全球数据域外管辖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实践中来看,一方面数字监管的“逐顶竞争”已经形成国际共识,域外效力条款趋同下立法管辖权单边扩张,目的解释下域外司法管辖权间接延伸等现象频发。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并非一味地延伸其管辖边界,相反,出于各国对数据纠纷所涉法益差异性保护的尊重,以及主权平等原则的外在约束,域外执法管辖始终保持着克制与谨慎。这种扩张与限缩并存的实践现状,是因为数据域外管辖权边界的设定,本质上取决于三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的博弈结果。因此,对于我国域外数据管辖边界的设定,既要保障规则设定的正当性,以平衡数据主权的扩张与国际法原则的约束;又要保障规则适用的必要性,以平衡个案复杂法益的价值冲突;还要保障规制结果的适当性,以平衡司法预期效益与实际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