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削减13个罪名的死刑基础上,进一步削减了9个罪名的死刑,且不像《刑法修正案(八)》那样仅限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而是扩大到军职罪和不严重的暴力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增设了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制度;并将绑架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绝对确定死刑修改为相对确定死刑。这些修改拓展了中国死刑改革的视野,为下一步继续推进死刑改革提供了积极信号。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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