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积极保护有助于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环境协同发展。生态补偿制度能够切实解决利益分配的冲突这一根本问题,对遗产地农民因保护而投入的成本和减损的资源利益课以补偿,带动其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建立农业文化遗产的长效保护机制。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首先应明确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其次应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合理的补偿标准及有差异性的补偿是保证制度产生实效的关键。此外,单一的资金来源给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应当探索多种补偿资金的收入来源,如合理的环境保护税、生态产品认证和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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