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权在国际上普遍定义为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我国学术研究及地方立法基本也是这种观点。这一定义是西方"主―客"两分思维方式和片面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的思想。"环境中心主义"倡导的自然的权利、动物的权利,也不可取。环境权应定义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包括人享有良好环境、享有损害赔偿等请求权的财产性权利和通风、采光、瞭望、享有清洁空气、安宁等具体人格权,也包括对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建议、监督、参与环境管理的政治权利及后代人视为享有的环境权。在环境权反思重构视阈下,我国应实行旅游兴国、自然再生、促进生物多样化的绿色化政策,制定景观法、自然再生促进法、产品包装回收利用法等绿色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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