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17年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司法解释)将虚拟角色名称权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保护范畴。基于虚拟角色形象名称的商业化利用而产生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其是否能够受到商标法保护时,需要综合考虑:角色来源的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角色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角色名称与诉争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角色及其衍生产品的类似程度或关联程度,是否将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获得了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及申请人的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