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近来层出不穷,引发社会舆论广泛讨论。考察已有的行政规制,可以发现其存在正当性缺失、扼杀经济活力以及规制效用不足的局限,究其原因是目前网约车行政规制出现各监管阶段规制力度分配不均,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同治理以及成熟的制约关系。宜以效益价值为规制价值依归,均衡各监管阶段的规制力度,加强事中监管力度,实行"等距离执法"方式,在事后监管阶段尽快落实全国层面的网约车司机信用系统,并构建包含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结构,实现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