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未成年人采取司法保护措施既是由未成年犯罪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又与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密不可分。未成年人司法在关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同时,更要关注行为人本身。需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系统、综合的司法保护,同时也离不开对未成年人采取一系列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在未成年人尚未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时,要采取预防措施,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尽可能避免其实施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时,要采取应对措施,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已经接受相应的处罚之后,要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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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