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数据成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要素,对数据的控制力也成为企业在数字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由于数据驱动型企业容易获取用户数据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竞争筹码,围绕数据产生并具有隐秘性的剥削性滥用行为屡见不鲜,已演化出数据的不当收集及使用、数据交易中的不质疑条款、大数据价格歧视三种典型行为。然而,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剥削性滥用行为,我国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方法存在较多问题。在坚守原有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应转换规制理念、明晰行为认定方法、确定违法性判定的新标准,加重考量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规制数字经济背景下剥削性滥用行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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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