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四荒"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依法流转。现在农民集体对"四荒"土地所有权的被动享有,流转制度的未尽完善不能很好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在"公共利益"优先前提下,应实现农村"四荒"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平等设置,摒弃目前"四荒"土地使用权一级流转资金"村有乡管"的法律设置,完善"四荒"土地使用权二级流转方式及其适用要求,明确"四荒"土地抵押制度的基本架构与核心内容,进一步完善"四荒"土地使用权制度设置,以更高效实现"四荒"土地综合效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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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第二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