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科技滥用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风险与个人权利侵犯问题日益突出,个体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公法已然具备更深层次干预个人领域之理由。预防原则是公权力面对科技风险的严厉举措,近年来其扩张适用日益广泛。数字科技之风险后果既满足严重性与不可逆转性,又符合预防原则的基本触发条件,因此适用该原则应是风险防范的较优选择。由于抽象的侵权风险证明可能离不开主观判断,在适用时需要注意限制其规范对象,科学设定"强""弱"预防原则的启动阈值,灵活设置"不确定风险"的证明,避免无休止的重复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