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国资委性质的既有分析及相应的制度设计遵循的是“从国企改革到国资委”的经验性思维路径,这一思维路径虽体现出了问题导向,但难以为国资委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稳定的理论支撑,并容易侵蚀国资委功能上应有的独立性。无论是“出资人代表理论”“出资监督人理论”还是“双重属性理论”都未直接回答国资委本身的性质定位问题以及“代表”“监督”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域外国资监管改革中类似国资委的机构通常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而把国资委定位为国家经济调节机构则可以对国资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合理的解释。作为国家经济调节机构,国资委享有的是一种横贯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国家经济调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