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应用于各行各业,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歧视性风险也在悄然而生。显性算法歧视尚可发觉,隐性算法歧视则难以发现。酒店"同房不同价"、购物平台"大数据杀熟"诸类事件产生诸多不良影响,表现为损害公众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加速市场垄断;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等。以保护公众平等权为原则,将《反垄断法》主体范围适当拓宽,对算法源数据实行安全监管,建立平台算法审核机制,赋予数据主体算法解释权,增加算法对公众公开透明度,以期在互联网时代减少算法歧视引发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