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从“一元化”到“二元化”的路径设计,并没有解决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困难的问题,人事争议案件需要独立的裁判规则。人事立法应加强高校教师退出机制建设,探讨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研究第三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行性,进而规范学术劳动力市场人才的无序流动。聘用合同关系作为人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的单方保护理念进行法律适用,缺乏现实基础和实质正当性;结合教师聘用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宜遵循“平等保护”的价值理念,以契约自由为原则,兼顾高校与教师的双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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