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信托法实施以来,理论上一直未能将其有效地与我国民法体系相衔接,信托法始终游离于民法之外。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信托法将再次面对着融入民法的挑战和机遇。为此,必须首先在理论上明确信托法自身的定位。在大陆法系中,信托法的核心制度功能在于实现财产的独立性,该功能无法借助诸如利他合同等民事法律制度加以实现。在明确信托法这一制度定位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析工具将信托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从而进入我国的民法体系之中。一般认为,在当前阶段制约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制度的不完善。然而,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核心制度功能的实现并无关联。作为有别于物权登记的信托登记,其功能在于将特定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托财产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从而有助于交易第三人识别财产的性质。因此,立法者在进行信托登记相关的规则设计时应当围绕撤销权制度而展开,对委托人、受益人与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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