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科技创新的保障性因素,具有公正、秩序、效率与和谐4种价值。陕西省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由于忽视人文关怀、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意识而导致和谐价值缺位,由于管理与激励机制不健全而导致秩序价值混乱,由于受理法院审级过高、维权成本较大而导致效率与价值分离。研究指出,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运行、管理与激励机制,降低管辖法院审级,统一赔偿标准、提高侵权赔偿数额,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创新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