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应用法律人才培养存在某种不可逾越的鸿沟,国家教育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本文以下称《意见》)明确将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卓越法律人才的两种基本分类,应用型则作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属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两种培养模式在实质上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不宜将两者截然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