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直接涉及罪与非罪,在该罪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因立法的不尽完善和司法人员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甚至因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而放纵贪污行为,有违司法的权威公正,更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排山倒海之势正风肃纪、以雷霆万钧之力反腐惩恶的大势相悖。对贪污罪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是统一规范司法裁判行为、走出贪污犯罪证明困境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