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他人抢注知名企业具有重要代表意义的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该知名企业提交相关自然人关于人身权益出具的特别授权文件,且能够证明该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等主体识别符号不仅与自然人密切关联,还与知名企业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的,该知名企业可以认定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在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对于在先姓名权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确定,宜从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姓名所包含的人身及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及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司法导向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