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6条强化了人格权保护力度,将原本属于侵权之诉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扩展适用于违约之诉中,对民诉法价值取向产生积极影响。基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偿"高阶化"的现实,应在"规范说"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司法认知与事实推定来认定"严重精神损害";从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诉讼来看,私权保护的诉讼目的论与旧实体法说的基本理念更为契合,因此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上应采取更贴近《民法典》民事权利体系的旧实体法说;对于请求权竞合的诉讼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盛行的"择一消灭模式"对受害人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与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理念相悖,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特殊的程序构造,能够有效消解"旧实体法说"带来的二次诉讼和重复给付的质疑,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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