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国民事庭审呈现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并立的二阶化结构特征。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以及所涉及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法庭辩论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针对起诉状和答辩状中所主张和陈述的相关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意见等进行辩驳和论争的活动。法庭调查是法庭辩论的前提和基础,法庭辩论是法庭调查的发展和升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不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司法实务中也对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进行了明显的阶段性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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