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朝在湖北推行了保甲制度,这一制度经过不断实践,深入到湖北的地方社会。分析清乾隆、嘉庆朝刑科题本呈现的湖北地方社会职役,基本上属于保甲系统,尤以保正报案为多,说明湖北的地方社会职役具有保甲化与统一化的特色。乾嘉时期刑科题本中湖北一直有一定数量的"乡保",相关碑刻资料更进一步证明了乡约的存在,可知乡约系统不仅发挥着作用,且与保甲系统相融合。两种系统共同构成了乾嘉时期湖北地方社会承担本地事务管理的基本职役。尽管雍正时期湖北推行过顺庄法,但是并没有发现刑科题本中湖北带有征收赋税职役的名称以及与保甲名称的混合,如"地保",这与其他省明显不同。湖北地方社会职役没有"地保化",或是由于保甲制度的普及以及作用较为突出所致。